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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迎来新业务!

来源于:本站

发布日期:2025-12-22

近日,沪深交易所以及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沪深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沪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下称“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这也意味着,券商也将迎来上述业务机会。

鹏元资信评级认为,此举丰富了境外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投资组合波动,增强外资“敢来愿留”的信心。

沪深交易所发布业务细则

据悉,通知所称的债券回购业务,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和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前,与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签署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应当签署相应的回购交易主协议等文件。在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还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接受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申报、交易等行为的管理。发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委托代理协议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遵守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结算风险的管理,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结算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行为进行监测,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部门联合推动

据悉,今年9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支持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成效,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数量和持债规模扩大,通过债券回购业务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加。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自2015年起,支持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以“债券通”北向通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回购业务。

据介绍,此举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也有利于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业务模式上,中国人民银行深入总结境内外回购市场实践,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更大便利,也有利于促进优化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机制。

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责编:王璐璐

排版:刘珺宇

校对: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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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沪深交易所以及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沪深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沪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下称“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这也意味着,券商也将迎来上述业务机会。

鹏元资信评级认为,此举丰富了境外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投资组合波动,增强外资“敢来愿留”的信心。

沪深交易所发布业务细则

据悉,通知所称的债券回购业务,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和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前,与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签署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应当签署相应的回购交易主协议等文件。在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还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接受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申报、交易等行为的管理。发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委托代理协议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遵守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结算风险的管理,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结算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行为进行监测,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部门联合推动

据悉,今年9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支持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成效,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数量和持债规模扩大,通过债券回购业务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加。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自2015年起,支持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以“债券通”北向通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回购业务。

据介绍,此举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也有利于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业务模式上,中国人民银行深入总结境内外回购市场实践,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更大便利,也有利于促进优化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机制。

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责编:王璐璐

排版:刘珺宇

校对: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