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行政处罚决定!上海首例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处罚行政案件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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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2-11
上海首例!
2月11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对原告上海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某咨询公司”)、刘某宇诉被告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进行审理。该案系上海首例因操纵证券市场受行政处罚而涉诉的行政案件。

上海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证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支持。
2024年9月10日,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某咨询公司、第三人金某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K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刘某宇是上海某咨询公司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基于此,上海证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某咨询公司处以120万元罚款,对金某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刘某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海某咨询公司、刘某宇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金融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该起案件提级管辖。
根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金某顺、上海某咨询公司为了维持K股票价格,应对股票质押风险,经时任某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某顺与时任上海某咨询公司总裁刘某宇对接商讨,意图通过二级市场增持K股票。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为了保证上海某咨询公司增持K股票,经金某顺审批,某集团等先后向上海某咨询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上海某咨询公司控制使用3只私募基金产品的5个账户交易K股票。上海某咨询公司、金某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刘某宇作为时任上海某咨询公司总裁,与金某顺对接商讨,参与了上海某咨询公司投委会审议,并下达具体投资指令,是上海某咨询公司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券时报记者查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公开信息获悉,上海某咨询公司即为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太合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某宇即为时任上海太合汇总裁刘欣宇。而金某顺即为时任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良顺,而其交易的股票是会稽山。

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金某顺之间不存在共谋,交易K股票系正常投资和市值管理,客观上不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观上不具备操纵市场的意图。且当时监管政策亦鼓励控股股东开展市值管理。故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当事人询问笔录自述、相关质押合同与K股价变化情况,刘某宇、金某顺对于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实现维持K股票市值的共同意图是明确且清晰的。案涉资金流转亦进一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操纵之合意。案涉私募基金不遵循分散投资的原则而集中于K股票等两只个股进行反复买卖操作,亦有违常理。故被告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操纵之合谋,有客观事实根据。
操纵期间内,私募基金账户组在43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买入成交数量排名市场第一,超过40%的有20个交易日,持有K股票比例占流通股本比例上升至5.03%。操纵期内,K股价上涨12.62%,偏离上证指数22.03%。被告根据原告交易申报量、成交量占比,以及所占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交易K股票的量价处于非合理区间,存在交易量价异常,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
市值管理是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虽然也存在股份回购、分红等多种形式,但仍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价格发现机制为前提,以遵循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为基础。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行为是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禁绝的行为。案涉操纵行为既不符合市值管理的监管要求,又客观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被告上海证监局据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校对: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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